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金和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杜建成
上 訴 人 杜美秀
杜瑜庭
上3 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張立業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
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與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6萬9,113元,
訴訟
標的金額為526萬9,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75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