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更一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金和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建成 上 訴 人 杜美秀       杜瑜庭 上3 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張立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 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與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6萬9,113元,訴訟 標的金額為526萬9,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75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