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勞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蕙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軍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俐怡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796,553元【(53,000元×12×10)+435, 953元=6,796,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8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