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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10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 原   告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被   告 蔡志浩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何念屏律師 被   告 蔡炎欽 上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律師       蕭壬宏律師 被   告 陳佳禕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被   告 劉聖民 訴訟代理人 李錦樹律師       陳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被   告 王潤台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周燦雄律師       蔡德倫律師 被   告 鍾國賢 被   告 勤業眾信財務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有偉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被   告 瑞陞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娟娟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楊曉邦律師 複 代理人 邱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銘寬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 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 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2 年9 月29日變更為林銘寬 ,於104 年5 月26日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原告並於10 4 年7 月21日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為證,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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