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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10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17號 上訴人即原告 第一郵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明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麗娟、陶龍駪因99年重訴字第1017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貳仟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拾壹萬伍仟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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