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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10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本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53號 原   告 合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洋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被   告 微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良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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