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53號
原 告 合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大洋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
被 告 微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良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本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