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訓誼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絲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九十九
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二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陸仟貳佰陸拾陸萬捌
仟伍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叁佰貳拾壹萬陸仟捌佰
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