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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1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訓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絲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九十九 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二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陸仟貳佰陸拾陸萬捌 仟伍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佰貳拾壹萬陸仟捌佰 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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