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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1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53號 原   告 首席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銘 訴訟代理人 莊涵雯律師       黃昭仁律師 被   告 李明順 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律師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呂雅莘律師       凃莉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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