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29號
原 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
律師
杜孟真律師
被 告 城健倫兼城振銘之.
莊婉均
莊名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峰律師
複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被 告 茸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複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
楊閔翔律師
被 告 雙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郁芬
2樓
被 告 張凱娜
陳惠絨
洪菱霙
樓
樓
蔡正元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被 告 張仁宗
林曌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潘于
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減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茸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補正剩餘財產何時分派完
畢,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
兩造均應說明㈠現金增資部分若應返還時,被告可向原告請
求返還之金額(含本金及利息,利息部分請說明起、
迄日、
利率及依據,並請計算自起算日至迄日止之總金額)。㈡若
原告主張現金增資與減資款退款請求相互抵銷有理由時,抵
銷之方式及抵銷後,本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包含本金及利
息,利息部分請說明起、迄日、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