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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1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減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29號 原   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杜孟真律師 被   告  城健倫兼城振銘之.        莊婉均        莊名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峰律師 複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被   告  茸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複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        楊閔翔律師 被   告  雙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郁芬              2樓 被   告  張凱娜        陳惠絨        洪菱霙             樓             樓        蔡正元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被   告  張仁宗        林曌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潘于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減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茸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補正剩餘財產何時分派完 畢,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兩造均應說明㈠現金增資部分若應返還時,被告可向原告請 求返還之金額(含本金及利息,利息部分請說明起、迄日、 利率及依據,並請計算自起算日至迄日止之總金額)。㈡若 原告主張現金增資與減資款退款請求相互抵銷有理由時,抵 銷之方式及抵銷後,本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包含本金及利 息,利息部分請說明起、迄日、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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