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29號
原 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
律師
杜孟真律師
被 告 城健倫兼城振銘.
莊婉均
莊名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茸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複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
被 告 雙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郁芬
被 告 張凱娜
陳惠絨
樓
洪菱霙
3樓
蔡正元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被 告 林曌櫻
訴訟代理人 潘于台
被 告 張仁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減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被告「城婉均」、「城名葳」之記
載,應更正為「莊婉均」、「莊名葳」。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