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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1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減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29號 原   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杜孟真律師 被   告  城健倫兼城振銘.        莊婉均        莊名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茸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複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 被   告  雙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郁芬 被   告  張凱娜        陳惠絨             樓        洪菱霙             3樓        蔡正元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被   告  林曌櫻 訴訟代理人  潘于台 被   告  張仁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減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被告「城婉均」、「城名葳」之記 載,應更正為「莊婉均」、「莊名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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