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69號
原 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晴雯
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
律師
林峻立律師
王聖舜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連憶婷律師
被 告 崇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訴訟代理人 程俊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七日下午四
時,在本院第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