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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1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69號   原   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律師         林峻立律師         王聖舜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連憶婷律師   被   告 崇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訴訟代理人 程俊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七日下午四 時,在本院第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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