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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1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崇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 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5月7日所為之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 貳拾捌萬伍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 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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