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崇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章啟明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
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5月7日所為之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
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
貳拾捌萬伍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
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併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