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歐長河等94名詳附件一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宏永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宏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宏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
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陸佰陸拾伍萬壹仟伍佰
零壹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伍拾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七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