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原 告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
律師
黃貞季律師
被 告 良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民
被 告 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進
被 告 興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民
被 告 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立群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二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0年1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
惟本件尚有未明
瞭之處須予查明,
爰命
再開辯論。
二、被告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已有變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是否聲明
由新任法定代理人
承受訴訟(應檢附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