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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調整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原   告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律師       黃貞季律師 被   告 良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民 被   告 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進 被   告 興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民 被   告 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立群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二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0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件尚有未明 瞭之處須予查明,再開辯論。 二、被告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已有變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是否聲明 由新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應檢附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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