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建坤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喬茹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
律師
陳瓊苓律師
複代理人 張人志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枝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1
月8 日下午2 點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