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原   告 好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雪 原   告 伸樺交通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發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上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 受告知人  陞保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濟全 訴訟代理人 劉秉恆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 上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99年度建字第359 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 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 89年度台抗字第476 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陞保環保有限公司(下稱陞保 公司)對被告有新台幣3,217 萬6,304 元之工程款債權存在 事件,該債權前經陞保公司對被告提起給付工程款訴訟,現 由本院99年度建字第359 號給付工程款案件審理中,因本件 確認訴訟之認定與上揭給付工程款民事事件結果相關,且給 付工程款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 ,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在99年度建字第359 號給付工程 款事件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