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原 告 好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惠雪
原 告 伸樺交通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發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
律師
上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
參 加 人 陞保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濟全
訴訟代理人 劉秉恆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律師
張菀萱律師
上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詹凱勝律師
陳思合律師
林智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與參加人對被告提起給付工
程款訴訟(本院99年度建字第359 號案件)結果相關,且該
給付工程款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
題,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
裁定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事件業經本院於101 年8 月24日以99年度建字第359
號判決確定,有該判決附於本院卷內
可徵(見本院卷㈡第69
至82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