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98號
原 告 立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紀華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
律師
林李達律師
複 代理人 姚舒淳
被 告 沛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何嘉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沛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之記
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號5樓」。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