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10號
上 訴 人 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日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陳雲英
上 訴 人 林秋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唯丞間因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