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48號
上 訴 人 寶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德銓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何立斌律師
廖光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亞科技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64
8 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4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萬1,4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