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6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48號 上 訴 人 寶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銓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廖光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亞科技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64 8 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1,4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