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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6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茂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商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65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壹仟肆佰陸拾陸萬捌仟壹 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佰伍拾萬柒仟肆佰叁 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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