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茂鍾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商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
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659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壹仟肆佰陸拾陸萬捌仟壹
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佰伍拾萬柒仟肆佰叁
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