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上 訴 人 年代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年代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志強
被
上訴 人 思創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郁芬
上列上訴人年代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思創系統股份
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捌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叁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