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17號
原 告 周慧香
訴訟
代理人 林峻立
律師
複 代 理 人 連憶婷律師
被 告 葉海萍
鄭筑文
上列二被告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
被 告 曾景煌 住新北市○○區○○路一段七一號九樓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
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