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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9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17號 原    告 周慧香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複 代 理 人  連憶婷律師 被    告 葉海萍        鄭筑文 上列二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 被    告 曾景煌 住新北市○○區○○路一段七一號九樓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 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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