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超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玉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翁添
李高阿女
被 告 元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隆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99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