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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超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翁添       李高阿女 被   告 元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9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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