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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金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陳譓伊律師       梁家樺律師 被   告 詹尚德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被   告 方俊文       林清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陳君薇律師 被   告 彭馨齡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       余若凡律師       朱日銓律師 被   告 黃作義       蔣國樑       陳明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金玫律師 被   告 江垂勇 訴訟代理人 李傳侯律師       李建慶律師       張家訓律師 被   告 關弘鈞(原名關恆君)       蘇郁嵐       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關俐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吳彥鋒律師       邱瑞元律師 被   告 吳重興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如本件附表一「原判決記載」欄位之記載,應 分別更正如本件附表一「更正後記載」欄位所示。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如本件附表二「原判決記載」欄位之記 載,應分別更正如本件附表二「更正後記載」欄位所示。 原判決附表六編號二十六關於如本件附表三「更正前附表六編號 二十六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附表三「 更正後附表六編號二十六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郁婷 附表一 ┌────┬──────────┬───────────┐ │ 主文欄 │ 原 判 決 記 載 │ 更 正 後 記 載 │ ├────┼──────────┼───────────┤ │ 第9項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 │。但被告蔣國樑以新臺│但被告蔣國樑以新臺幣壹│ │ │幣壹仟捌佰捌拾陸萬柒│仟伍佰零壹萬柒仟參佰元│ │ │仟陸佰陸拾元預供擔保│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得免為假執行。 │。 │ ├────┼──────────┼───────────┤ │ 第10項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 │。但被告蔣國樑與陳明│但被告蔣國樑與陳明昕以│ │ │昕以新臺幣壹億參仟肆│新臺幣壹億參仟柒佰玖拾│ │ │佰壹拾肆萬玖仟參佰陸│玖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預│ │ │拾貳元預供擔保,得免│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為假執行。 │ │ ├────┼──────────┼───────────┤ │第11項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 │ │。但被告陳明昕與江垂│但被告陳明昕與江垂勇以│ │ │勇以新臺幣壹億陸仟陸│新臺幣壹億柒仟零壹拾柒│ │ │佰參拾貳萬參仟捌佰貳│萬肆仟壹佰捌拾玖元預供│ │ │拾玖元預供擔保,得免│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 │為假執行。 │ │ └────┴──────────┴───────────┘ 附表二 ┌──────┬──────────────┬──────────────┐ │事實及理由欄│ 原 判 決 記 載 │ 更 正 後 記 載 │ ├──────┼──────────────┼──────────────┤ │原判決第48頁│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附│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附│ │第13行至第19│表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表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 │行 │之損害賠償共1 億3414萬9362元│之損害賠償共1 億3799萬9722元│ │ │【計算式:附表6中95年9月22日│【計算式:附表6中95年9月22日│ │ │賠償金額2036 萬8023元+附表8│賠償金額2421 萬8383元+附表8│ │ │賠償金額925萬3072元+附表9賠│賠償金額925萬3072元+附表9賠│ │ │償金額4292萬1230元+附表10賠│償金額4292萬1230元+附表10賠│ │ │償金額6160萬7037元=1 億3414│償金額6160萬7037元=1 億3799│ │ │萬9362 元,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萬9722 元,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 │ │中95年9 月22日部分、附表8、9│中95年9 月22日部分、附表8、9│ │ │、10所示卷附之相關授權人求│、10所示暨卷附之相關授權人求│ │ │償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償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 │ │摺封面影本】。 │摺封面影本】。 │ ├──────┼──────────────┼──────────────┤ │原判決第48頁│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附│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附│ │第27行至第29│表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表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 │行 │之1億3414萬9362元。 │之1億3799萬9722元。 │ ├──────┼──────────────┼──────────────┤ │原判決第51頁│如附表6中95年9 月22日、附表7│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附表7 │ │第8行至第15 │、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 │行 │之損害賠償共1 億6632萬3829元│之損害賠償共1 億7017萬4189元│ │ │【計算式:附表6中95年9月22日│【計算式:附表6中95年9月22日│ │ │賠償金額2036 萬8023元+附表7│賠償金額2421 萬8383元+附表7│ │ │賠償金額3217 萬4467元+附表8│賠償金額3217 萬4467元+附表8│ │ │賠償金額925萬3072元+附表9賠│賠償金額925萬3072元+附表9賠│ │ │償金額4292萬1230元+附表10賠│償金額4292萬1230元+附表10賠│ │ │償金額6160萬7037元=1 億6632│償金額6160萬7037元=1 億7017│ │ │萬3829 元,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萬4189 元,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 │ │中95年9月22日、附表7、8、9、│中95年9月22日、附表7、8、9、│ │ │10所示暨卷附之相關授權人求償│10所示暨卷附之相關授權人求償│ │ │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 │ │封面影本】。 │封面影本】。 │ ├──────┼──────────────┼──────────────┤ │原判決第51頁│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附│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附│ │第23行至第25│表7、8、9、10 法定賠償金額欄│表7、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 │ │行 │所示之1億6632萬3829元。 │所示之1億7017萬4189元。 │ ├──────┼──────────────┼──────────────┤ │原判決第67頁│為等在客觀上共同造成如附表│為渠等在客觀上共同造成如附表│ │第21行至第29│6中95年9 月22日部分、附表7至│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附表7 至│ │行 │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投資大眾│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投資大眾│ │ │之損害共1 億6632萬3829元【計│之損害共1 億7017萬4189元【計│ │ │算式:附表6中95年9月22日賠償│算式:附表6中95年9月22日賠償│ │ │金額2036萬8023元+附表7 賠償│金額2421萬8383元+附表7 賠償│ │ │金額3217萬4467元+附表8 賠償│金額3217萬4467元+附表8 賠償│ │ │金額925萬3072元+附表9賠償金│金額925萬3072元+附表9賠償金│ │ │額4292萬1230元+附表10賠償金│額4292萬1230元+附表10賠償金│ │ │額6160萬7037元=1億6632萬382│額6160萬7037元=1億7017萬418│ │ │9元,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中95年│9元,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中95年│ │ │9月22日、附表7至10所示暨卷附│9月22日、附表7至10所示暨卷附│ │ │之相關授權人求償表、帳戶查詢│之相關授權人求償表、帳戶查詢│ │ │明細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本】負│明細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本】負│ │ │連帶賠償責任。 │連帶賠償責任。 │ ├──────┼──────────────┼──────────────┤ │原判決第68頁│須就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須就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 │第24行至第25│、附表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附表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 │行 │所示之金額1 億3414萬9362元負│所示之金額1 億3799萬9722元負│ │ │賠償責任之情事 │賠償責任之情事 │ ├──────┼──────────────┼──────────────┤ │原判決第68頁│就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附表│就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附表│ │第28行至第69│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之│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之│ │頁第4行 │金額1億3414萬9362元【計算式 │金額1 億3799萬9722元【計算式│ │ │:附表6中95年9月22日賠償金額│:附表6中95年9月22日賠償金額│ │ │2036萬8023元+附表8賠償金額9│2421萬8383元+附表8賠償金額9│ │ │25萬3072元+附表9賠償金額429│25萬3072元+附表9賠償金額429│ │ │2萬1230元+附表10賠償金額616│2萬1230元+附表10賠償金額616│ │ │0萬7037元=1億3414萬9362元,│0萬7037元=1億3799萬9722元,│ │ │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中95年9月22│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中95年9月22│ │ │日部分、附表8、9、10所示暨卷│日部分、附表8、9、10所示暨卷│ │ │附之相關授權人求償表、帳戶查│附之相關授權人求償表、帳戶查│ │ │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本】│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本】│ │ │負連帶賠償責任至明。 │負連帶賠償責任至明。 │ └──────┴──────────────┴──────────────┘ 附表三 更正前附表六編號26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 ┌──────┬──────┬────┬─────┬─────┬──────┬──────┐ │賣出日期 │賣出股數 │賣出單價│消息公開後│賣出單價與│ 法定償金額 │ 求償金額 │ │ │ ⑴ │ ⑵ │10個營業日│10個營業日│ ⑸=⑴⑷ │ 即 │ │ │ │ │收盤平均價│收盤平均價│ │ 三倍賠償額 │ │ │ │ │ ⑶ │之差額 │ │ ⑹=⑸⑶ │ │ │ │ │ │⑷=⑶-⑵│ │ │ ├──────┼──────┼────┼─────┼─────┼──────┼──────┤ │ 95年9月21日│ 50000 │ 16.25元│ 23.37元 │ 7.12元│ 35萬6000元│ 106萬8000元│ │ │ │ │ │ │ │ │ │ ├──────┼────┤ ├─────┼──────┼──────┤ │ │ 0000000 │ 16.3元│ │ 7.07元│ 848萬4000元│2545萬2000元│ │ │(18筆合計)│ │ │ │ │ │ │ ├──────┼────┤ ├─────┼──────┼──────┤ │ │ 200000 │ 16.35元│ │ 7.02元│ 140萬4000元│ 421萬2000元│ │ │ (4筆合計)│ │ │ │ │ │ │ ├──────┼────┤ ├─────┼──────┼──────┤ │ │ 50000 │ 16.4元│ │ 6.97元│ 34萬8500元│ 104萬5500元│ │ ├──────┼────┤ ├─────┼──────┼──────┤ │ │ 100000 │ 16.55元│ │ 6.82元│ 68萬2000元│ 204萬6000元│ │ ├──────┼────┤ ├─────┼──────┼──────┤ │ │ 200000 │ 16.6元│ │ 6.77元│ 135萬4000元│ 406萬2000元│ │ │ (2筆合計)│ │ │ │ │ │ │ ├──────┼────┤ ├─────┼──────┼──────┤ │ │ 268000 │ 16.6元│ │ 6.77元│ 181萬4360元│ 544萬3080元│ │ │ (7筆合計)│ │ │ │ │ │ ├──────┼──────┼────┼─────┼─────┼──────┼──────┤ │ 95年9月22日│ 89000 │ 16.65元│23.37元 │ 6.72元│ 59萬8080元│ 179萬4240元│ │ │ (2筆合計)│ │ │ │ │ │ │ ├──────┼────┤ ├─────┼──────┼──────┤ │ │ 348000 │ 16.7元│ │ 6.67元│ 232萬1160元│ 696萬3480元│ │ │ (7筆合計)│ │ │ │ │ │ │ ├──────┼────┤ ├─────┼──────┼──────┤ │ │ 152000 │ 16.75元│ │ 6.62元│ 100萬6240元│ 301萬8720元│ │ │ (4筆合計)│ │ │ │ │ │ │ ├──────┼────┤ ├─────┼──────┼──────┤ │ │ 43000 │ 16.5元│ │ 6.87元│ 29萬5410元│ 88萬6230元│ ├──────┴──────┴────┴─────┴─────┴──────┴──────┤ │ 合計5599萬1250元│ └────────────────────────────────────────────┘ 更正後附表六編號26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 ┌──────┬──────┬────┬─────┬─────┬──────┬──────┐ │賣出日期 │賣出股數 │賣出單價│消息公開後│賣出單價與│ 法定償金額 │ 求償金額 │ │ │ ⑴ │ ⑵ │10個營業日│10個營業日│ ⑸=⑴⑷ │ 即 │ │ │ │ │收盤平均價│收盤平均價│ │ 三倍賠償額 │ │ │ │ │ ⑶ │之差額 │ │ ⑹=⑸⑶ │ │ │ │ │ │⑷=⑶-⑵│ │ │ ├──────┼──────┼────┼─────┼─────┼──────┼──────┤ │ 95年9月21日│ 50000 │ 16.25元│ 23.37元 │ 7.12元│ 35萬6000元│ 106萬8000元│ │ │ │ │ │ │ │ │ │ ├──────┼────┤ ├─────┼──────┼──────┤ │ │ 0000000 │ 16.3元│ │ 7.07元│ 848萬4000元│2545萬2000元│ │ │(18筆合計)│ │ │ │ │ │ │ ├──────┼────┤ ├─────┼──────┼──────┤ │ │ 200000 │ 16.35元│ │ 7.02元│ 140萬4000元│ 421萬2000元│ │ │ (4筆合計)│ │ │ │ │ │ │ ├──────┼────┤ ├─────┼──────┼──────┤ │ │ 50000 │ 16.4元│ │ 6.97元│ 34萬8500元│ 104萬5500元│ ├──────┼──────┼────┼─────┼─────┼──────┼──────┤ │ │ 100000 │ 16.55元│23.37元 │ 6.82元│ 68萬2000元│ 204萬6000元│ │ ├──────┼────┤ ├─────┼──────┼──────┤ │ │ 200000 │ 16.6元│ │ 6.77元│ 135萬4000元│ 406萬2000元│ │ │ (2筆合計)│ │ │ │ │ │ │ ├──────┼────┤ ├─────┼──────┼──────┤ │ │ 268000 │ 16.6元│ │ 6.77元│ 181萬4360元│ 544萬3080元│ │ │ (7筆合計)│ │ │ │ │ │ │ ├──────┼────┤ ├─────┼──────┼──────┤ │ 95年9月22日│ 89000 │ 16.65元│ │ 6.72元│ 59萬8080元│ 179萬4240元│ │ │ (2筆合計)│ │ │ │ │ │ │ ├──────┼────┤ ├─────┼──────┼──────┤ │ │ 348000 │ 16.7元│ │ 6.67元│ 232萬1160元│ 696萬3480元│ │ │ (7筆合計)│ │ │ │ │ │ │ ├──────┼────┤ ├─────┼──────┼──────┤ │ │ 152000 │ 16.75元│ │ 6.62元│ 100萬6240元│ 301萬8720元│ │ │ (4筆合計)│ │ │ │ │ │ │ ├──────┼────┤ ├─────┼──────┼──────┤ │ │ 43000 │ 16.5元│ │ 6.87元│ 29萬5410元│ 88萬6230元│ ├──────┴──────┴────┴─────┴─────┴──────┴──────┤ │ 合計5599萬1250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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