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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秩字第 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北秩字第5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陳正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年 11月26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正易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10月25日22時47分。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巷○○弄○號7樓。 (三)行為:被移送人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向台北市政府1999 話務中心來電,於陳述案件過程中以「承辦人即曾國俊昨 天做愛的時候你老婆不會說阿嗎?你大便的時候不會恩嗎 ?歡迎曾國俊要告市民就早點告」等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同案關係人臺北市政府研考會話務管理組企畫師曾國俊筆 錄2份。 (三)被移送人陳正易進線錄音檔光碟1份、單一申訴案件 UZ000000000000案件內容1紙在卷為憑。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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