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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秩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北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劉明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3 年6 月12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明彥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叁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5月30日。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號(駿安科技有限公 司)。 (三)行為:於http://www.jiunan.com.tw/ 「駿安科技有 限公司」網頁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二、理由: 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之調查筆錄。 ㈡駿安科技有限公司多功能氣動式網槍介紹網頁。 三、按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 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 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定有明文。 又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之器械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8 款亦有明文。所謂公然陳列者 ,指陳列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 (最高法院84年臺上字第6294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 四、查被移送人於駿安科技有限公司公開網頁上陳列之「多功能 氣動式網槍」具有捕捉網與訓練網二種可重覆安裝使用,可 直接瞄準目標射擊;以市售12公克CO2 壓縮鋼瓶為發射動力 ,主體材質為鋁合金,有效射程10公尺以上,發射壓力3.0 Mpa 等情,有駿安科技有限公司多功能氣動式網槍介紹網頁 為憑。該「多功能氣動式網槍」種類規格屬於警察機關配備 警械種類及規格表應勤器械之防暴網,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函文暨附件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附卷可參,復按 申請售賣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之廠商,應檢附規定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 報本部(即內政部)許可;第一項廠商經審查合格後,由本 部發給許可文件,許可文件不得影印散發、出租、頂讓、抵 押或轉借他人使用,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3 條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移送人並未提出「多功能 氣動式網槍」經審查合格發給之許可文件,足見該「多功能 氣動式網槍」(防暴網)應屬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被移送人雖辯稱:其於網路陳列多功能氣動式網槍訊息,但 因實品仍於測試階段,尚並未進入生產,更無販售行為,且 未有實品置放店內云云。惟觀諸被移送人於駿安科技有限公 司之公開網頁上對於「多功能氣動式網槍」之產品功能、實 例效果及產品標準包裝配備所為之具體詳盡說明,堪認被移 送人業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核其所為已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應依法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8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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