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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秩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楊宗燁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 107年1月8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730186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宗燁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扣案之SHARPx五月天LIFE〔人生無限公司〕巡迴演唱會門票共貳 張沒入。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楊宗燁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7年1月5日18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與康定路口。 ㈢行為:真實姓名不詳人士(臉書帳號:陳柏霖,LINE名稱: STAN)於FACEBOOK上演唱會購票社團公開販賣SHARPx五月天 LIFE〔人生無限公司〕巡迴演唱會門票,被移送人向陳柏霖 取得2張門票後於上開時、地,將原價新台幣(下同)3,880 元,2張總價7,760元之門票以20,000元之價格轉售不特定買 家圖利。陳柏霖並承諾完成交易後給予報酬150元至200元不 等。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陳柏霖刊載販售訊息之翻攝照片及查獲現場照片。 ㈢SHARPx五月天LIFE〔人生無限公司〕巡迴演唱會門票 2張扣 案可證。 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 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 2款、 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稱伊在新北市○ ○區○○街上的超商跟陳柏霖的友人取得門票,等伊完成交 易後,再將款項給陳柏霖,之後陳柏霖會給伊150元至200元 不等之報酬等情,本件被移送人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之事實,予認定,應 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之手段、程度、情節及年齡 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次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 入之;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3項前段所明定。查扣案 之SHARPx五月天LIFE〔人生無限公司〕巡迴演唱會門票2 張 ,係被移送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惟並非 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陳述在卷,爰不宣告沒入,併 此敘明。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7條、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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