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楊宗燁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
107年1月8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730186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宗燁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扣案之SHARPx五月天LIFE〔人生無限公司〕巡迴演唱會門票共貳
張沒入。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楊宗燁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7年1月5日18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與康定路口。
㈢行為:真實姓名不詳人士(臉書帳號:陳柏霖,LINE名稱:
STAN)於FACEBOOK上演唱會購票社團公開販賣SHARPx五月天
LIFE〔人生無限公司〕巡迴演唱會門票,被移送人向陳柏霖
取得2張門票後於上開時、地,將原價新台幣(下同)3,880
元,2張總價7,760元之門票以20,000元之價格轉售不特定買
家圖利。陳柏霖並承諾完成交易後給予報酬150元至200元不
等。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陳柏霖刊載販售訊息之翻攝照片及查獲現場照片。
㈢SHARPx五月天LIFE〔人生無限公司〕巡迴演唱會門票 2張扣
案
可證。
三、
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
下
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
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 2款、
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稱伊在新北市○
○區○○街上的超商跟陳柏霖的友人取得門票,等伊完成交
易後,再將款項給陳柏霖,之後陳柏霖會給伊150元至200元
不等之報酬
等情,本件被移送人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之事實,
堪予認定,應
依法論處。爰
審酌被移送人違犯之手段、程度、情節及年齡
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次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
入之;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3項前段所明定。查扣案
之SHARPx五月天LIFE〔人生無限公司〕巡迴演唱會門票2 張
,係被移送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惟並非
被移送人所有,
業據被移送人陳述在卷,爰不
宣告沒入,併
此敘明。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7條、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
送達之
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