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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秩字第 1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12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陳峻涵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230287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峻涵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漆彈槍壹支、彈斗壹個、漆彈壹佰捌拾柒顆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4月27日14時8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4樓(中正紀念堂本堂4樓大廳)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中正紀念堂本堂4樓大廳,以漆彈槍朝蔣介石銅像射擊漆彈,藉端滋擾公共場所。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關係人許建成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現場照片。
  ㈣漆彈槍1支、彈斗1個、漆彈187顆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漆彈槍1支、彈斗1個、漆彈187顆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