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秩字第23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人 黃鈺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230280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移送意旨
略以:本分局文德派出所於112年11月26日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臉書社團「台灣職棒棒球門票(讓票、換票、求票)」上,被移送人以暱稱「Ase Houng」網友公開刊登賣票廣告,門票原價新臺幣300元,需搭配周邊商品以2000元價格一起購買,經查詢周邊商品市價約600元,被移送人將從中賺取價差1100元,員警遂喬裝買家與被移送人約定於臺北市○○區○○街0巷00號進行交易,雙方完成交易交付金額及商品後,
嗣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對行為人進行盤查,現場查扣門票1張(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台北-韓國、日期2023/12/03、18:00、票號:0000000000000)、周邊商品鑰匙圏2個(李振昌)、徽章2個(峮峮、曼容)、交易所得現金2000元,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行為等語。
二、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明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
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否認有上開
犯行,並辯稱:想要2個人一起去看球赛,但只有1張票,所以就想說賣掉,「台灣職棒棒球門票(讓票、換票、求票)」上,以暱稱「Ase Houng」刊登賣票廣告,門票300元需搭自選一張圖商品共一張票+—張圖商品一組2000元王柏融簽名卡組2500元,因為不想賣黃牛票,那些商品家裡太多了就想說一起賣出,搭配市價1700元的球團周邊商品一起賣,中信兄弟職棒球團官方正版扭蛋周邊商品,分開購買的話1個峮峮徽章600元、1個曼容徽章400元、2個李振昌鑰匙圈各399元,若一起購買一共是1700元等語。衡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
所稱門票以原價300元販售,搭配商品一同出售,而商品交易價值無公定價格,
堪認被移送人轉售行為尚屬合理,難認有購入之初即有轉售圖利之
意圖。此外,亦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認被移送人於購買系爭門票之初確實係非供自用,則難認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之
構成要件相符,爰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裁定。又被移送人
上揭行為既經本院為不罰之
諭知,是
扣案之物品即無須沒入,
附此敘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
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