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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秩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熊師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並於同月28日發文)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3331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熊師瑋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陸佰元。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日本,民國112年12月8日,時間18:30,座位第21排22號、票號為0000000000000及第21排23號、票號為0000000000000)門票貳張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2月7日。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非供自用以每張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購買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日本,112年12月8日,時間18:30,座位第21排22號、票號為0000000000000及第21排23號、票號為0000000000000)門票2張,並將該2張門票以2,600元價格轉售。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被移送人之手機畫面截圖。 
㈢扣得之前揭門票2張、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轉售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日本,112年12月8日,時間18:30,座位第21排22號、票號為0000000000000及第21排23號、票號為0000000000000)門票2張、價格2,600元,且其自始即想多賺一點零用錢,才會搶票及刊文,因前對法律規定認知不足,始會如此為之等情,足認被移送人有非供自用,購買上開門票而轉售圖利之事實,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輕微、其態度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四、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前揭門票2張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