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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89 年度店簡字第 55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公司法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五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 五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之規定,處罰金新台幣參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證據:⑴被告於偵查自白⑵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⑶台北縣政府加強工廠公共安 全執行稽查記錄表一件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拆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臺北縣新店 市○○路○段○○○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 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 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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