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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交簡字第 32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北交簡字第三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五 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許春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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