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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交簡字第 7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北交簡字第七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 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 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 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巷○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 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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