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北交簡字第七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
犯
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
刑為當,
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
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巷○號)提起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得併科
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