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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秩字第 10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北秩字第一О三六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北市警萬分 刑字第九O六三四六六五一O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肆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凌晨零時二十分許。   ㈡地點︰台北市○○區○○街、廣州街口。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右開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為警當場查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之自白。 ㈡證人王正城警訊時之證詞。 三、被移送人曾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九十年八月五日裁處拘留三日確 定,並於同年八月八日執行完畢在案,茲於執行完畢後三個月內再有違反同法之 行為,爰依法加重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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