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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秩字第 10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北秩字第一О三八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北市警萬分 刑字第九O六三四六六五OO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九十年九月十日下午十一時三十分許。   ㈡地點︰台北市○○區○○路○○○巷○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右開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為警當場查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之自白。 ㈡證人施明政警訊時之證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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