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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秩字第 10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北秩字第一О三九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北 市警萬分刑字第九O六三四六六六OO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肆日。 扣案強力膠貳支、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 ㈡地點:台北市○○區○○路二段四十二號前。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之自白。 ㈡為警當場查獲。 ㈢強力膠二支及含強力膠塑膠袋一只扣案可證。 三、被移送人曾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九十年八月七日裁處拘留三日確 定,並執行完畢在案,茲於執行完畢後三個月內再有違反同法之行為,爰依法加 重處罰。 四、扣案強力膠二支及含強力膠之塑膠袋一只,均為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 ,且為其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法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 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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