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裁定 九十年度北秩字第一二О號
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一月二日北市警中分三
秩字第九0六0六六八六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冒用他人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
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九十年二月一日十七時三十分許。
⑵地點:台北市○○○路、錦州街口。
⑶行為:被移送人在右開時、地,冒用張萬裕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證號一三四一九七),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營業,
為警當場查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
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台北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一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 忠 仁
右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
送達之
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
○○○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洪 永 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