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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秩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北秩字第一五號   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北市 警中分三秩字第八九六六一一三六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冒用他人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處罰鍰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十七時十分許。  ⑵地點:台北市○○○路、錦州街口。  ⑶行為:被移送人在右開時、地,冒用何文化之台北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 記證(證號:一八九三0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客 車,為警當場查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前揭台北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一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惠生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 ○○○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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