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裁定 九十年度北秩字第一五六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二月十一日北市警中分
三秩字第九O六O七九八六OO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冒用他人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
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起至同年二月九日下午十時十五分許止。
㈡地點:台北市。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右揭時、地,冒用張榮隆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證號一五一三八七),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
嗣於
九十年二月九日下午十時十五分許,在台北市○○○路、錦州街口為警
當場查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
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扣得張榮隆所有台北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證號一五一三八七)一
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
送達之
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
○○○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