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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秩字第 15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北秩字第一五六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二月十一日北市警中分 三秩字第九O六O七九八六OO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冒用他人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起至同年二月九日下午十時十五分許止。   ㈡地點:台北市。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右揭時、地,冒用張榮隆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證號一五一三八七),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於 九十年二月九日下午十時十五分許,在台北市○○○路、錦州街口為警 當場查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扣得張榮隆所有台北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證號一五一三八七)一 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 ○○○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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