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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秩字第 7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北秩字第七九八號   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北市警中 分三秩字第九0六三六八七六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冒用他人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二十二時四十分許。  ⑵地點:台北市○○○路、錦州街口。  ⑶行為:被移送人在右開時、地,冒用羅文生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證號二一一一六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營業, 為警當場查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台北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一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 忠 仁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 ○○○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四 日                       書記官 周 玉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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