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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秩字第 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北秩字第八九號   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二月一日北市警萬分刑 字第九0六0五三一九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貳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上午五時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和平西路口 (三)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上簽認。 (二)嫖客梁鎖將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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