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裁定 九十年度北秩字第九六六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八月九日北市警中正二
分刑字第九Z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
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同年七月十八日止。
㈡地點:台北市○○區○○○街○巷○○號三樓等地。
㈢行為:於前揭時間,因其與王威淵、林佑怡間感情問題,遂每日以其兄長余佳
興所申請之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續撥號至林佑怡之好
友江芳育所有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接通後隨即掛斷,
反覆數十通,藉此滋擾江芳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
自白。
㈡
證人江芳育於警訊時之證詞。
㈢被移送人所書致江芳育之道歉書函。
㈣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明細清單十九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
送達之
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
○○○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