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店交簡字第 63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店交簡字第六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一 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告訴人游承宜、游金堂之指述 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⑷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臺北縣新店 市○○路○段○○○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陳 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十倍)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 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