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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秩字第 100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秩字第一ОО五號   移 送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 移 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北市警 萬分刑字第九一六四○六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貳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十六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巷口。 (三)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張永源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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