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秩字第 65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秩字第六五六號   移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五月二十七日北市警安 分刑秩字第0九一六二二七一六0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如理由欄末項所列之物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路與延吉街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林奇賢、丁建栓之證言。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四)淨重零點一六公克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壹瓶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月      日                         書記官 呂美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