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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秩字第 9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秩字第九二七號   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北市警萬分 刑字第九一六三七七四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新台幣伍佰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上午十二時十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街○○○號二樓。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宿,代價新台幣五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張麟東之證述。 (三)扣案之新台幣五百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新台幣五百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移序法所得之物,爰併予宣 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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