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秩字第九二七號
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北市警萬分
刑字第九一六三七七四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意圖得利與人姦,處
拘留壹日。
扣案之新台幣伍佰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
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上午十二時十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街○○○號二樓。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宿,代價新台幣五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
自白。
(二)關係人張麟東之證述。
(三)扣案之新台幣五百元
可資佐證。
三、扣案新台幣五百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移序法所得之物,爰併予
宣
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右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
送達之
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