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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秩字第 9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秩字第九四一號   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九月八日北市警萬分 刑字第九一六三七九七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貳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八日上午一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街○○○號前。 (三)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陳萬銓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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