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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簡聲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刑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聲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應執行罰金貳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宣告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認為正當,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 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五日內本庭(台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 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許春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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