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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簡聲字第 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聲字第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應執行罰金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 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謝明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邱福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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