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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中華國九十一年度店交簡字第四二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六十八萬二千一百七十九元,及自本起訴繕本送 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然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雲                    法   官 蔡 坤 湖                    法   官 匡   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吳 新 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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